非营利民办学校待遇堪比公办?青岛民办教育再遇“甘霖”
编辑|何淼
来源|教育新鲜事
青岛民办教育再遇“甘霖”,《青岛市民办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计划)日前发布。未来三年,青岛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在财税政策、土地政策、教师身份待遇上全面参照或对接公办教育政策。目标使青岛民办教育机构总量增加20%,其中民办学校增加10所。
按照公办学校成本给予经费补助
根据规划,青岛市将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鼓励捐资或出资办学,独立举办或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
强化教育供给侧改革,支持民办学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育人模式和办学行为,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
《计划》提出,青岛民办中小学学历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3年将达到80所左右,占学历中小学总数的7%以上。民办教育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
在保证国家规定或要求的资金补助政策落实的基础上,落实青岛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按照公办学校培养学生成本,给予民办学校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总额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通过安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补助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公共财政扶持,逐步完善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
同时,青岛市还将引进和培育扶持一批总数不少于100所的社会声誉好、教育质量高、办学效益优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新批准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学历学校将100%达到省定基本办学条件标准。95%以上的校长和专任教师达到规定学历和具备相应专业资格,其他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应当全部持证上岗。
民办享同等土地税收及市政配套待遇
《计划》规定,将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和待遇。
各级国土等部门应将民间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民间资本利用已规划配套教育用地举办民办学校的,应确保满足教育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要求,并由教育部门先行出具相关意见。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学校实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环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吸引教育名家或品牌校建设高端学校
青岛鼓励探索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民办教育。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大中型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投资办学。
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民办学校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社会力量设立教育投资公司。探索组建青岛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搭建教育投资运作实体平台,通过合理运用部分财政性资金、设立投资性资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鼓励以混合投资形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教育。探索通过以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零租金等方式,吸引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通过民办教育机制办学,建设高端学校。
民办学校或者其举办者以办学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应当登记在学校名下,并向审批机关备案。建立民办学校信用等级评估制度。民办学校信用等级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对办学行为规范、教学设施设备齐全、社会效益好、价格信用评价高的单位,将给予一定奖励。
民办学校引进人才可享受事业编
引人关注的是,民办学校师资力量的提升将成为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支撑。
《计划》提出,青岛将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为自聘教师办理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要以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人事代理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学校、政府、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分担机制。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财政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事后补助。
另外,民办学校引进符合市级和区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如需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由相应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议通过后,将所需事业编制核定到教育部门所属公办学校,下达用编进人计划,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引进符合人才政策的教师在住房安置、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教科研经费等方面,享受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除此之外,《计划》要求保障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进修培训计划,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机会、同要求。
公办学校可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青岛将依法保护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民办中小学在教育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经教育部门批准后,民办学校可引进境外课程和教材。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管理机制、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的招生办法、独立的校本课程设置、独立的颁发学业证书等“五独立”。
《计划》提出将落实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工作。公办学校也将和民办学校进行更多的交流沟通。制定支教工作计划,各区市每年定期委派公办校长、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或安排民办学校校长、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学习。其中到薄弱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审中,享受公办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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